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2008年度复检、验证的通知


  • 访问量:
  • 2009-01-15 16:25:40
  • 编辑: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持证人员进行复检验证的通知》(闽建考[2005]3号)和《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闽建考【2005】4号)《关于全省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考【2006】1号)第一条的规定,全市持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每满3年(含三年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都必须参加由福建省建设厅考核办公室认定的机构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复检验证;若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复检验证未通过的,其岗位证书无效。

为配合这项工作,我校受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委托于近期与市物业管理协会共同举办物业企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并办理复检验证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企业项目

    Project

  • 友朋期刊

    Periodical